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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 告 宸睿創意設計企業社即羅素渝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