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王秀蘭被 告 釋玄定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㈠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7日簽立關於後開兩項不動產贈與契約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見公務電話紀錄);㈡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93,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㈢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起訴狀誤載為先位聲明)則與先位聲明第㈡、㈢相同。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1、2、3項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將系爭土地、建物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經查,系爭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800元;再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資料,系爭建物112年移轉價額為454,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3萬4,813元(計算式:31,800×171.8×93/100+454,000=5,534,8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