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71號原 告 蔡順成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