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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8號原 告 許漢中被 告 陳迺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00元【計算式:327,200元(聲明第一項車輛之市價)+430,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75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