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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7號原 告 姚秉杋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翊帆、楊千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