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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 告 君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凱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9,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