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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勇和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淵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劉旻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翊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430元(計算式:480,950+274,480+1,500,000=2,255,4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