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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65號原 告 王大中被 告 朱樹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0,000元(參卷附預售屋買賣換約協議契約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