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被 告 鄭靖璿

林湘如鄭庭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8,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8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靖璿與林湘如、鄭庭華間就贈與新臺幣(下同)139萬8,000元作為購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用之無償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將上開款項返還鄭靖璿,而由原告代為受領云云。經查,原告所為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該贈與款項以供購買系爭房地之法律行為,第2項則請求被告將前開款項交由原告代為受領。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為聲明第1、2項之目的均係為取得前開款項,核屬訴訟標的相互競合,故原告就提起本件訴訟所得之利益應按139萬8,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聲請調解而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