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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 告 王婷鈺被 告 戴梅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