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23號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被 告 鍾復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30日止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26,027元【計算式:10,000,000元+10,000,000元5%365日×92日(自113年7月1日起計算至同年9月30日止,即92日)=10,126,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