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38號原 告 林育斌
侯怡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被 告 喬治車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祐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ens自用小客車及該車行車執照,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ENTLEY自用小客車及該車行車執照予原告林育斌,以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MW自用小客車及該車行車執照予原告侯怡蓉,依原告提出之陳報狀,該3部車輛之交易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79萬8000元及45萬8000元,合計173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