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 告 劉箴心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介宏、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