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美華、李東財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