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被 告 張育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為29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