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蔡丞柏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邱明芳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蔡丞柏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邱明芳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