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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 告 樂奇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柯凰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