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3號原 告 戴龍寺被 告 張坤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管理委員會換屆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收受判決書起7日內將莒光新城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附件十之一文件及財產移交予原告。觀之原告所請求交付之文件其種類包括圖冊類、名冊類、財務類、會議類、證照類、文書類、設備類、財產類、規約類、業務類等類別之文書(詳見附證一),上開文件核屬財產權,且價值無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