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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 告 林裡

林舒緹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奕工程行即王明信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萬元(計算式:223萬元+178萬元=4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