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顏美生技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基原 告 許朝富被 告 宏全世界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少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召開之113年1月份例行管理委員會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13年1月5日所召開之113年1月份例行管理委員會會議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原告所提確認上開決議內容無效或撤銷之訴,核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故本件訴訟性質屬於財產權訴訟,且原告等人因本件訴訟受勝訴判決所得之經濟利益為何,尚無法客觀量化,應認原告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