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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睬晴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謝明澂律師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

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8,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