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1號原 告 蔡易錚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1號原 告 蔡易錚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