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43號原 告 王慧瑩被 告 陳銘輝
呂冠潔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銘輝等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001元(陳銘輝部分請求1元、呂冠潔部分請求1,176,000元及30萬元,合計1,476,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