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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1號原 告 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賴森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76,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