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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林寶堂被 告 洪美玲

温淵禎盧勝洲何淑敏林寶連林江阿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71,324元【按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82.01平方公尺+20.91平方公尺)×34,700元/平方公尺=3,571,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