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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7號原 告 鄧勝元

張欽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施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其等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而依原告所提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本院職權調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1,426,369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民國114年1月23日中市稅山分字第1145801120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擔保物之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應以擔保物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6,369元。又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則本件訴訟於113年12月17日繫屬,有本院收件章為憑,故裁判費徵收額數應適用修正前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m2)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擔保物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 548-27地號土地 878 55,630元/m2 234/10000 1,142,929元 (計算式:878×55,630元×234/10000 =1,142,929元) 2 193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 280,500元 全部 280,500元 3 19328建號建物 0元 250/10000 0元 4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17,600元 250/10000 2,940元 (計算式:117,600×250/10000=2,940元) 合計 1,426,369元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