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8號原 告 謝馥羽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雄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7,903元(計算式:本金2,295,000元+利息192,403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