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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董芝霈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幻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萬146元(計算式:2,126,250+5,773,896=7,900,1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