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蔣敏洲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李悌愷起訴。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撤銷原判決,第三項為請求當庭勘驗舉發光碟影像,均係就另案訴訟程序之請求,顯非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所應審酌,爰暫依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