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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龍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景元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萬9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萬02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日期: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