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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謝亞莉

DECOMMER STEVEN即史帝文帝寇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龍德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