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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高菁煌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344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6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