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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黃瓊珍被 告 鐘仲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97,124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度抗字第76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二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7,124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屋相同路段、相近建造年限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54,752元【計算式:交易單價每坪181,000元÷3.3058=54,7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54.74平方公尺(參卷附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則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997,124元(計算式:54.74平方公尺×54,752元=2,997,124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