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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許志名訴訟代理人 刑建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清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