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吳國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楷驊間請求返還代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