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陳仲釧被 告 陳鎮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3,699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