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劉宗維被 告 劉恩廷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劉恩廷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現停車位價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地下室B3機械車位)」,其請求者並非車位而金錢,又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位記載新臺幣(下同)60萬元,堪認原告起訴之真意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