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原告與被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至少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是本件原告應徵裁判費為10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