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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王秀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萬2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