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霄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廣義上列原告與被告皓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