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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有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7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