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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林俊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絹、蔡睿芯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劉怡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7,700元本息;二、被告蔡睿芯應給付原告682,700元本息;三、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其餘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足認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上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應以價高者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