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悅康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修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44,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