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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上品苑A區管理委員會

上品苑B區管理委員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佳倩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458元(計算式:1,827,077+1,291,381=3,118,4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基金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