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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楊美玲

楊美容楊晴被 告 林通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321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3,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m2)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不動產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27-12地號土地 542 236/5000 76,100元/m2 1,946,821元 (計算式:542×236/5000×76,100=1,946,821) 2 3884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2樓) 全部 166,500元 166,500元 合計 2,113,321元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