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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陳怡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美術館間請求給付扣押款(履約保證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日期: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