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陳永達被 告 陳凱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