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嚴招如被 告 蕭文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9,11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原告對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及被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9,110元(計算式15210+3900=19110,見原告民國113年5月13日補充說明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車輛為LEXUS廠牌、ES250型號、000年0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及原告113年6月4日補正說明狀可稽;參諸原告陳稱系爭車輛於113年之中古車市價行情36萬元,而依蝦皮購物網站之車輛出售刊登資料,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型號、出廠年份之車輛刊登售價為57萬8,000元,衡諸常情,實際成交價格通常略低於賣方刊登之售價,綜參原告意見及上開網路查詢資料,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認以50萬元為當。至原告聲明第一項後段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與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之目的同一,不另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萬9,110元(計算式:500000+19110=5191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