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7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未繳納裁判費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