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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7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日期:2025-01-17